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1〕151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1-5193532
统一编号
LZDR-2021-0010003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文日期
2021-09-3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有效性
废止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
临政字〔 2021 〕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规定
为培育充满活力的影视发展生态,加快推进临淄区文化产业发展,使文化产业成为临淄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临淄区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独立核算经营且财务核算规范,并可独立以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以下统称影视企业),业务领域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动漫、综艺、游戏的策划、投资、交易、制作、宣传、发行、播映、衍生品开发等,包括短视频、MCN机构、网络传播平台等。
第二条 按投资规模进行扶持。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注册资金已实际到位的实收资本总额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按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扶持。影视企业在临淄注册并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前3年内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对年区级实际财力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6%的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影视企业在临淄长期经营。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临淄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提供一定面积免房租办公场所,水电网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第五条 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按合法有效凭证,给予企业展位费50%的财政扶持,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在本区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最高不超过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对落户临淄区的影视企业在临淄取景拍摄电影(含网络大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的,凭住宿合法有效凭证,给予每人次每晚50元补贴。
第七条 对落户临淄区的影视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摄制临淄重大题材影视作品,获得山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的扶持,在非黄金时间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的扶持;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200万。
对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10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且单部作品开票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按每分钟6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单部作品开票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广播剧原创作品,按每分钟1000元的标准绐予扶持,扶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电影作品在国内主要院线影院首播,单部作品开票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票房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作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第八条 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名家工作室在本区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鼓励临淄区各企业、村庄、社区等场所向剧组开放。对年度服务影视作品项目达到5个以上的影视取景地、配套企业、村庄、社区、产权所有人,每年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财政、市场监管、文旅、税务、人行及相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为影视企业在注册、变更、扶持兑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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