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继续做好城区供暖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执行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面积21.6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委(村)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260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6.2018—2019供暖季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供暖补贴范围:对城区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二是工会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二)补贴标准:对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补贴400元;工会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的困难职工,每户补贴500元。

(三)补贴方式:供暖价格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经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城市低保补贴和临时性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于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三、分工负责,认真落实供暖价格政策

 居民供暖价格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区政府各项惠民措施。财政部门和区总工会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区总工会负责补贴对象的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供暖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供热企业要加大公开力度,将取暖费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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