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20〕20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0-5032955
统一编号
LZDR-2020-0020001
成文日期
2020-06-29
发文日期
2020-06-2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有效性
失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淄和谐使者”,是指在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临淄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临淄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临淄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各镇街道建立“临淄和谐使者”选拔推荐制度。“临淄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部门、各镇街道及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临淄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临淄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临淄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临淄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级补助500元,每年发放一次,由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管理期内获得省“齐鲁和谐使者”称号或市“淄博和谐使者”称号的,按相关标准享受省、市政府补贴,不再享受区级待遇。
第十三条 每年组织部分“临淄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临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淄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临淄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临淄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临淄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区外工作的,可继续保留“临淄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淄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临淄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临淄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08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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