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1〕 5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区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单位)、受助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基金的使用运转,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公益事业,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依法受赠的各种物品、设备、资金等有形物资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政府资助教育的财政拨款及上述资产产生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严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条 设立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1.每年区政府提供教育发展奖励基金300万元;

2.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使用范围:

    1.重点扶持发展全区教育事业;

2.奖励在重大改革、教育教学、检查评估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

3.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资金;

4.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经与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款项,须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八条 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和体育局,主任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使用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基金执行情况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审批基金的使用范围、发放标准、资助对象;

3.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建立并落实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基金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区政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对捐赠钱物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基金筹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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