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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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目的
为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区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单位)、受助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基金的使用运转,有效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教育公益事业。
二、政策背景
实施近五年来,大大激发了学校自主发展热情、破解了资金不足的发展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基金奖励在重大改革、教育教学、检查评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无论学校规模大小,自主发展有特色的学校都有机会获得发展基金,为学校自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奖励成绩突出学校,引领优质发展”“培植学校发展项目,促进特色发展”“扶持薄弱学校项目,推动均衡发展”三个维度使用教育发展基金,推动了办学条件、队伍素养、管理品质、教育质量“四个提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四、政策内容
1.基金的来源。本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为政府、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区政府每年提供教育发展奖励基金300万元。
2.基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由区教育发展基金筹集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使用等相应工作。基金主要用于重点扶持发展全区教育事业;奖励在重大改革、教育教学、检查评估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法、有效使用捐赠资金;有利于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支出方面。
3.管理监督。办公室落实基金管理各项制度,政府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