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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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全年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273件,办结1219件,未办结54件,办结案件中一般程序行政处罚617起,简易程序656起,罚没款227.0346万元,组织行政处罚听证4起,参加行政复议11起、行政诉讼3起。
从案件类型看:市场主体准入监管类205起、反不正当竞争类32起、商标类96起、专利类53起、产品质量类34起、特种设备类15起、药品类145起、医疗器械类3起、化妆品类4起,食品类642起、计量类2起、认证认可类1起、广告类32起、无证无照类6起、合同类2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类1起。
从案件来源看:部门移交35起、监督检查1004起、上级交办6起、投诉举报221起、其他7起。
2021年全局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相较去年同期有大幅度提升,原因分析:一是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人民群众对于市场监管期望值相应提高,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尤其是“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数量激增,由投诉举报带来的案件数量相应增加;二是全局上下继续贯彻“四个最严”精神,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的高压力度,保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和监管执法的力度,食品案件增加明显;三是自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部分商业零售、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涉及此类行业的违法案件相对减少;四是机构改革后,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融合,贯彻执行局党组年初提出“全员执法”方针,基层所办案件数量有了增加;五是随着机构进一步融合,各执法单位对于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更加深入,监管更加高效,执法更加明确,一些之前未涉足的行政监管执法领域有了突破,随之带动了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增加;六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扩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面。同时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吊销营业执照案件数量较去年基本持平。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下一步临淄区局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制工作:
一、着力以制度促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规范、“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等,以制度为引领,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运行。
二、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办案流程,加强案件审核,今年以来对案件审核过程中共计发现问题23件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材料。
三、深入推行智慧监管,推动科学、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智慧化监管系统,适时扩展至其他监管领域,建立互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监管系统,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理念,推动传统监管向全程、动态、实时的科学监管转变,实现对全区市场主体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智能监管目标。
四、为确实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适应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提高执法效能,整合执法资源,延续集中办案制度。实行统一立案、时效办案、指定办案、联合办案、调度办案、案件回访、跟踪服务和主办人制度,严格集中办案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集中办案工作纪律和集中办案监督制度,认真履行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解决案件定性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加强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坚决杜绝执法不严、处罚不公、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案件质量比去年有较大提高。坚决贯彻省市区加强“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对于非故意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实行从宽、从轻或免于处罚。转变执法重心,不单纯以罚款为目的,本着教育优先的原则,以责令整改为主,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正常发展。
五、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侧重办大案要案,特别是对违法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了打击力度。如: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发布虚假广告案件、生产经营不合格危险化学品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无照经营案件等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危害的案件均采取重点查处措施。
1.__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_(单位)2021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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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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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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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 |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3 |
73 |
0 |
0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单位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
2.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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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 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 (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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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680 |
617 |
0 |
227.0346 |
0 |
0 |
0 |
200 |
0 |
0 |
0 |
11 |
0 |
3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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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80 |
617 |
0 |
227.0346 |
0 |
0 |
0 |
200 |
0 |
0 |
0 |
11 |
0 |
3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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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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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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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109 |
0 |
0 |
0 |
109 |
0 |
0 |
0 |
0 |
0 |
0 |
0 |
15 |
0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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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4.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实施数量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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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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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上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5.___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单位)2021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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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33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单位 |
85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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