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执法统计年报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032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2 发布机构: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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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共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955件,一般程序办结356(含去年立案,今年结案案件),罚没款264.4257万,简易程序1599起,罚没款33.5924万元,行政复议57起、行政诉讼4起。

从案件类型看:市场准入类1451起(全是简易程序),罚没31.3725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类6起(含2起简易程序),罚没6.0733万;计量类6起(含3起简易程序),罚没3.8712万;质量类48起(含12起简易),罚没59.4581万;消费者权益保护类4起(全部简易程序),罚没0.0712万;知识产权类32起(含1起简易程序),罚没12.3414万;食品安全类236起(含94简易程序),罚没72.5304万;价格类6起(含3起简易程序),罚没21.9416万;反不正当竞争类13起(含3起简易程序),罚没8.1579万;网络12起(含6起简易程序),罚没1.863万;广告类20起(含15起简易程序),罚没3.044万;特种设备类6起,罚没11万;药械化案件共35件(其中简易案件5件),罚没29.2711万。

一般程序案件从案件来源看:部门移交17起、监督检查258起、上级交办2起、投诉举报79起。

从办案机构看:信用科77起,罚没0;登记注册科4起,罚没2.45万;产品质量科31起,48.4981万;反不正当竞争科14起,8.1579万;广告科18起,3.93万;计量科2起,0.08万;价格科6起,21.9416万;食品生产流通科7起,罚没0.503万;网监科12起,罚没1.863万;消保科6起,罚没0.62万;餐饮科2起,罚没1.1084万;知识产权保护科19起,10.3864万;药械科4起,罚没0;一中队31起,罚没29.2711万;二中队43起,罚没29.6801万;三中队28起,罚没21.1664万;四中队62起,罚没3.3501万;凤凰所101起,罚没6.3791万;皇城所66起,1.9246万;稷下所260起,罚没8.5178万;金岭所9起,罚没2.617万;金山所79起,罚没2.8323万;敬仲所82起,罚没3.5205万;齐都所161起,罚没5.2866万;齐陵所75起,罚没3.285万;闻韶所169起,罚没6.721万;辛店所158起,罚没13.997万;雪宫所293起,罚没14.0272万;朱台所133起,罚没9.125万。

2024年全局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比去年下降17.35%一般程序案件数与去年相比下降了10.8%,简易程序案件比去年下降了24.7%。原因分析:一是加强日常监管,预防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开展了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有效解决了某些领域的问题;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对违法经营行为有了更高的识别能力;三是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了辖区经营户的法律意识;四是全局上下继续贯彻“四个最严”精神,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的高压力度,保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和监管执法的力度,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基本持平;五是我局严格落实省市《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建立容错机制,采取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生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下一步临淄区局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制工作:

第一、着力以制度促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规范、“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等,以制度为引领,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运行。

第二、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办案流程,加强案件审核,今年以来对案件审核过程中共计发现问题11件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材料。

第三、深入推行智慧监管,推动科学、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智慧化监管系统,适时扩展至其他监管领域,建立互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监管系统,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理念,推动传统监管向全程、动态、实时的科学监管转变,实现对全区市场主体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智能监管目标。

第四、为确实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适应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提高执法效能,整合执法资源,延续集中办案制度。实行统一立案、时效办案、指定办案、联合办案、调度办案、案件回访、跟踪服务和主办人制度,严格集中办案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集中办案工作纪律和集中办案监督制度,认真履行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解决案件定性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加强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坚决杜绝执法不严、处罚不公、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案件质量比去年有较大提高。对于非故意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实行从宽、从轻或免予处罚。转变执法重心,不单纯以罚款为目的,本着教育优先的原则。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表1 2024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填表说明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许可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部门1 9 8 0 0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表2 2024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罚没金额(万元) 不罚、轻罚数量 被行政复议诉讼数量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立案数量(件) 结案数量(件) 警告(件) 通报
批评(件)
罚款(件) 没收违法所得(件) 没收非法财物(件) 暂扣许可证件(件) 降低资质等级(件) 吊销许可证件(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件) 责令停产停业(件) 责令
关闭(件)
限制
从业(件)
行政
拘留(件)
其他行政处罚(件) 不予处罚数量(件) 从轻、减轻处罚数量(件) 减免金额(万元) 被行政复议数量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被行政诉讼数量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填报说明 案件数量 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1.本栏填写的数据为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数量
2.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包含一种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包含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类别的,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栏中,不重复统计。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此处填报的数据应当为案件数量
部门1 311 356 22 0 79 141 1 0 0 79 0 0 0 0 0 34 298.02 34 191 203 64 9 4 0 3
填表说明: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表3 2024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扣押财物(件) 冻结存款、汇款(件)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件) 合计(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件) 划拨存款、汇款(件)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件) 代履行(件) 其他强制执行(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件) 合计(件)
填表说明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扣押财物”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其他强制执行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  
部门1 0 137 0 0 137 1 0 0 0 0 0 0 1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4 2024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数量 行政征用数量(件)
行政收费(次)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土地、房屋征收数量(件)
填表说明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量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收费决定的数额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件数 此处填报数据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征用决定的件数
部门1 0 0 0 0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
(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表5 2024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其他 检查次数合计 检查企业合计
  检查次数 检查企业数量 检查次数 检查企业数量 检查次数 检查企业数量
部门1 1278 1278 785 785 670 670 2733 2733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2024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