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3〕0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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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辛店茂盛工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5MA3L05LK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智娟
2023年3月27日接到市局交办关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新大棚街198甲10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5型8台,mod2106-2型6台,mod2106型4台,合计18台。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3月29日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在当事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新大棚街198甲10号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5型8台,mod2106-2型6台,mod2106型4台,合计18台是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是2023年2月23日从一辆送货车购进的,送货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没有留下,车号没有记下,没有留下供货单据,购进“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5型8台,购进价格230元/台;mod2106-2型6台,购进价格280元/台;mod2106型4台,购进价格70元/台;合计18台;共计付货款3800元,现金支付。经查上述“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5型标注的销售价格300元/台;mod2106-2型标注的销售价格350元/台;mod2106型标注的销售价格100元/台;没有销售。涉嫌违法经营额4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 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投诉材料等相关资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
5.拍摄当事人商品照片五张。
2023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听告(2023)0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说明商品来源。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大艺”标识的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5型8台,mod2106-2型6台,mod2106型4台,合计18台;
2、处罚款5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