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淄市监处罚〔2024〕31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4-543564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淄博市肆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1400072199709X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闫家村3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浩霖
2024年1月22日接到市民热线举报人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闫家村373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得胜话筒9只,得胜耳机(TS-2260)1只。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11日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得胜耳机(TS-2260)1只是侵犯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当即对扣押的得胜话筒9只予以解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得胜耳机(TS-2260)是2023年8月份从济南电子科技城内的零散摊位购进的,共购进得胜耳机(TS-2260)4只,购进价格30元/只,付货款120元,现金交易,购进没有要票据,也没有留下进货商的资质。截止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得胜耳机(TS-2260)3只,销售价格35元,销售收入105元,获利15元。全部在网上销售,没有给购买者出具票据。涉嫌违法经营额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 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 《鉴定委托书》和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相关资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
5.拍摄当事人商品照片三张。
2024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2024)0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相关材料,不知道销售的得胜耳机(TS-2260)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说明商品来源。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四.(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广东得胜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得胜耳机(TS-2260)1只;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处罚款2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