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淄市监处罚〔2025〕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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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1374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齐都镇耿建军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1XW0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耿建军
2025年2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河崖村村委大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的3箱(外箱标注批号:20240303AL271,箱内瓶盖上标注的批号:20240303201-AL271-71,12瓶/箱)和9瓶(批号:20240303201-AL271-71),共计45瓶。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鉴定证明》,证明临淄区齐都镇耿建军小卖部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批号:20240303201-AL271-71)的45瓶,是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事正式立案。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批号:20240303201-AL271-71)是2024年11月20日从一名开面包车送货的男子处购进的,该男子姓名和联系方式没有留下,购进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批号:20240303201-AL271-71)5箱,购进价格80元/箱,付货款400元,现金交易,购进没有要票据,也没有留下供货商的资质。截止2025年2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共计销售上述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批号:20240303201-AL271-71)的1箱(12瓶/箱,一整箱销售价格120元)和3瓶,共计15瓶,销售价格10元/瓶;销售收入150元,获利51元。以上商品全部零售,没有给购买者出具票据。涉嫌违法经营额6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的行为 ,涉嫌违法所得51元,涉嫌违法经营额6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 《鉴定委托书》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证明》等相关资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被委托人户口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 (2025)6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 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称不知道销售的上述牛栏山陈酿酒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无法说明商品来源,对销售侵权上述牛栏山陈酿酒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和《山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四.(二)裁量标准.“2.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 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 议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批号:20240303201-AL271-71)的3箱(12瓶/箱)和9瓶,合计45瓶;
2、没收违法所得51元;
3、处罚款3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