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淄市监处罚〔2025〕1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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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0212/2025-55469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临淄区齐都镇惠万家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10C7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卫卫
2025年7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2025 年8月05日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153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活力28”标识的“熏衣芬芳”洗衣液(2kg/袋,批号:10WJ20271010A3(3袋);批号:09W020270910A5(4袋)、批号12WM20261215E1(3袋)。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商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 年8月26日收到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上述“活力28”标识“熏衣芬芳”洗衣液(2kg/袋,批号:10WJ20271010A3(3袋);批号:09W020270910A5(4袋)、批号12WM20261215E1(3袋),是侵犯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本案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活力28洗衣液是2025 年6月份左右一个开着面包车的人送货,购进20袋,购进价格6.5元/袋,现金支付给了对方130元,购进的20袋具体的批次是什么当事人当时没有注意;截止2025 年8月5日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活力28”标识“熏衣芬芳”洗衣液10袋,销售价格8.8元/袋;销售收入88元,获利23元。剩余10袋未售出,产品货值共计176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的行为 ,违法所得23元,违法经营额17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涉嫌违法物品处置的情况;
2. 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3. 《鉴定委托书》和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相关资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
5.拍摄当事人商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存在;
2025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淄市监罚告 (2025)16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 未向本局要求进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现场处置,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为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上述洗衣液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贪图便宜,对销售侵权上述洗衣液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四.(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力28”标识“熏衣芬芳”洗衣液(2kg/袋,批号:10WJ20271010A3(3袋);批号:09W020270910A5(4袋)、批号12WM20261215E1(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3元;
3、处罚款1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 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