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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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491/2022-502537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审计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五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规定,我局沿用审计署、山东省审计厅及淄博市审计局做法,2019年7月起不再申领、使用山东省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