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全区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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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486E/2020-None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水利局 |
为加强我区河流管理,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流自然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区河道采砂禁采区与禁采期予以公告。
一、禁采区
禁止采砂的河流为:临淄行政区域内的淄河、乌河、运粮河、卧龙河、新裙带河等所有河流及齐鲁石化排洪沟等。禁采范围为上述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流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禁采期
五年。
三、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有效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临淄区水利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