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水利局
标题: 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86E/2017-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27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关于印发《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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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供水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全区供水情况,水务局进一步修订了《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水务局

2017年3月28日
临淄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保证城市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我区行政管辖区域供水的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工作。城市供水事故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供水调度、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可能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预防为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排除事故状态;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作为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住建、水务、卫计、环保、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运送、发放物品。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区人社局:依法做好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事故管线周边已存入信息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区水务局:组织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向区政府提出应对事故对策方案,协调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区卫计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事故伤员抢救工作;负责对发生事故的地区进行水质卫生检测,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区环保分局:发生城市供水或水源地污染事故时,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现场调查及取证工作,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预案应急排查方案,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处置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善后工作的落实,及时参与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区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救援物资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事故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警系统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事故预警级别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并用红、橙、黄三种颜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不包括3人)以下的事故为Ⅲ级,用黄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1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事故为Ⅱ级,用橙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2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事故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Ⅲ级事故预警由区指挥部决定发布;Ⅱ级事故预警由市指挥机构决定发布;Ⅰ级事故预警由省指挥机构决定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7181239)进行报告。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2)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值班电话:7212345)。

(3)对重大、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区安监部门。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供水事故,应同时分别报区环保、卫计部门。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  响应启动

(1)确认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2)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故情况,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4.3  现场指挥与协调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由现场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专家咨询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抢险救援组:由区水务局牵头,公安、住建、卫计、环保、安监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①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②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环保、卫计部门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

③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④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⑤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

(3)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监督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工会、民政、人社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安、监察、住建、卫计、环保、安监等部门派人组成,负责调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

4.4  信息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区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事故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城市供水企业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事故原因,从城乡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6.2  技术保障

供水主管部门和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

6.3  装备保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6.4  通讯保障

应急期间,区各电信运营单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级指挥部、各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6.5  宣传教育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样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6.6  培训学习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水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7  预案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  附则

7.1  考核奖惩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供水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对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相关法律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

(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制定及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