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淄博市临淄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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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486E/2022-52687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水利局 |
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淄博市临淄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一、河道、水库
(一)淄河
管理范围为防汛道外延2-3米。
保护范围(蓝线)城区段为管理范围线外延60米,其余河段为30米。
(二)乌河
管理范围为乌河源头矮槐树村至溡源路桥上游段河道(长度2千米)管理范围为现状河口线,其余河段为现状河口线外延5米。
保护范围(蓝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0米。
(三)运粮河
管理范围北岸为现状古侯路北侧路缘石外0.5—2米,南岸为现状河口线。运粮河湿地段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蓝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0米。
(四)新裙带河
管理范围为现状河口线。
保护范围(蓝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0米。
另外,南杨明沟、乙烯排洪沟、涝淄河等小型支流管理范围按现状河口线为管理范围界线,同时本区域内河道如经综合治理,其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五)边河、西刘、徐旺水库
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外坡脚,大坝坝端外30米。
保护范围(蓝线)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
(六)应遵守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禁止擅自围垦河道;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垃圾等;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水库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太公湖橡胶坝
(一)管理范围、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橡胶坝上游河道127米内、橡胶坝下游河道185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各30米内。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外延30米。
(二)应遵守规定
1.不得进行爆破、采砂、游泳、捕鱼、排污等不利于橡胶坝安全的活动。
2.应在橡胶坝工程周围划定必要的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区域,在醒目位置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物,其所有权归管理单位。
3.在坝的两岸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坝袋上的护栏等。
本公告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
特此公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