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相关信息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949/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相关信息

发布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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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权公开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条例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