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金山中心卫生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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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4949/2024-52830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
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妥善处置医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来院患者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良好医患关系。患者就诊期间对诊疗有异议产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