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临淄区稷下街道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949/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机构: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临淄区稷下街道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发布日期: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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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权公开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传染病防治法条例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1、报告组织及责任报告人

   组  长:刘轶丽

   副组长:郑秀真

   成  员:全体医护人员

   网络直报员:王晓琳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1)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报告时限及程序

   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公共卫生科,医务科和公共卫生科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报告分管院长。如事件属实,应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应及时采取措施。 

   (1)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进展和防控情况。

   (3)结案报告:确定事件的性质,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情况。

   4、相关责任人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共同应对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失责有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