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临淄区稷下街道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4949/2024-53708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23 发布机构: 临淄区卫生健康局

临淄区稷下街道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5-23
  • 字号:
  • |
  • 打印

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文件: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稷下街道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患者注意事项

    一、患者权利

1、有接受治疗与照护、表达减轻疼痛的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年龄、国籍、价值观、宗教信仰、社会地位。

2、有获得医院科室诊疗服务范围、价格及相关医务人员专业信息的权利。

3、有了解本人病情诊断、诊疗计划、检验检查、健康教育、疾病预后及医疗费用明细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4、有获得院内或院外专业人士建议并参与治疗方案制定,决定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

5、有获得高风险操作、治疗、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的权利。

6、有复印病历及获得诊断证明的权利。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选择拒绝治疗或自动出院的权利。

8、有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及财物受到保护的权利。

9、如对医院提出建议或投诉,有得到回应的权利。

10、如有行动、语言、听力等就医障碍,有获得医院提供帮助的权利。

二、患者义务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不得侵犯员工及其他患者的权利。

2、实名制就诊,如实陈述个人病情及病史,不隐瞒疾病及诊疗相关信息。

3、配合医务人员为您实施治疗和照护并遵从医嘱。

4、我院为教学医院,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为提升医学教育水平,培养优秀的医务人员,恳请您配合医院教学工作。

5、爱护医院设施、设备,保持医院环境整洁。

6、遵守医院门禁相关规定、感染控制措施,不在院内吸烟,不在院内大声喧哗。

7、支付应自行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医师提供不实的资料或诊断证明。

8、住院和治疗期间不向医务人员赠送钱物和宴请。

9、住院期间不擅自离院或外宿,否则按自动出院处理。

10、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危险品等入院;钱财等贵重物品要自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