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文物局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 ||
---|---|---|---|
索引号: | /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文物局 |
文号:( 临 )文物罚字〔 2021 〕03号
当事人:山东熙尔顺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5493197082D
法定代表人:崔保云
住所: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39号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2日上午9:40—9:55分,临淄区文物局执法人员王齐辛(15030499027)、路康(1503042102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现场负责人崔保云陪同下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家村西500米山东熙尔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已经建设完毕。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该项目建设经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文件,涉嫌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文书编号为(临)文物改字〔 2021 〕03 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11月22日,临淄区文物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11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11月23日对建设单位山东熙尔顺物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崔保云进行了调查询问。11月 23 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山东熙尔顺物流有限公司是“山东熙尔顺物流”项目的建设单位,事先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执法决定: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之规定,临淄区文物局给予山东熙尔顺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 12月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12月8日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