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临淄区建立政务服务 “失信制约”制度 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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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0789D/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现将《临淄区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淄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临淄区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
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推进我区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群众用信守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29号)、《淄博市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 打造信用极简审批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淄政管办字〔2022〕 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建立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填补政务服务领域轻微失信行为管理空白,打造临淄特色“信用审批”服务模式,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让诚信主体获得更多便利优惠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理念,强化审批效能管理,以“信用+审批”为核心,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审批工作机制”为抓手,构建政务服务领域事前信用应用、事中信用跟踪、事后制约修复的管理模式,让审批更快、效率更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更强。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褒扬诚信,制约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激励和失信行为制约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制约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实施范围
临淄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制约及其管理。实施对象为政务服务所有申报主体(包含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包括向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纳入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申报主体,从其规定处理。
四、守信激励的认定及实施
(一)守信激励的认定。
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工作人员查询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联合奖惩”和“失信制约”模块,核实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即可享受激励措施。
(二)守信激励的实施。
对于守信行为,政务服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免费代办等服务;
2.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交的,可以先行办理;
3.实行“告知承诺”“承诺即入”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有文件依据符合“告知承诺”“承诺即入”条件的,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当场或限时办结相关证照。书面承诺内容及资料由政务服务部门事后进行核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失信制约的认定及实施
(一)失信制约的认定。
1.认定单位。区级具有政务服务职能、实施政务服务行为的部门(单位)是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失信制约行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认定情形。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将存在失信行为且未达到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五种情形包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政务服务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务服务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实施“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审批后未按约定期限提报申请资料经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的;实施“告知承诺”“承诺即入”审批后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政务服务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
3.信息采集。政务服务部门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上述五种认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失信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内容。
4.信息核实。按照“谁采集、谁核实”的原则,政务服务部门对拟纳入失信制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真伪核实。按照“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在完成信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确定列为失信制约的主体信息,由政务服务部门及时推送至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5.管理期限。失信制约的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被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失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承担。如管理期内原失信行为已整改且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失信主体信用自行修复,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6.隐私保护。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申请人信用信息。
(二)失信制约的实施。
对于失信行为,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列入失信制约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采取制约措施,形成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具体制约措施包括:
1.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告知承诺、承诺即入等便民惠企措施;
2.将失信制约人信息推送至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及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行政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3.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务服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配套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工作。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落实与指导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实施与管理。
(二)强化实施推进。配合市级依托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管理”模块,实现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应用等。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务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的信用信息采集、动态应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将纳入全区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年度考核。
(三)开展宣传解读。政务服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失信制约”制度政策解读,提高公众认知度,培育公众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诚信意识;同时定期跟踪分析政策措施落实成效,对有益做法、典型案例及时宣传报道。
附件:政务服务失信制约认定告知书
附件:
政务服务失信制约认定告知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部门窗口)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其他)途径,发现你/你单位存在
行为,依据市区政务服务“失信制约”制度有关规定,现拟将被告知单位(人)列入政务服务部门失信制约名单。
现以书面形式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认定部门(盖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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