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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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7 发布机构: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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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受理机构

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临淄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

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五、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九、行政处罚

(一) 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应急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4.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6.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应急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应急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应急管理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适用: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十、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应急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十一、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其他

1.行政执法法律文书除打印外,一律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水笔书写。

2.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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