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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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2-04 发布机构: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临淄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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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矿难)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矿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区非煤矿山矿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加强非煤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临淄公安分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临淄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临淄交警大队大队长

          区卫计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临淄供电部负责人

          区内各通讯公司负责人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指挥中心

贯彻落实上级指挥中心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 指挥中心办公室

贯彻落实指挥中心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和协调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及时向市、区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矿难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区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安监局: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区非煤矿山矿难应急资源,开展非煤矿山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练工作,牵头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临淄国土资源分局:参与非煤矿山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参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临淄交警大队:保障救援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运输的公路畅通。

区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救护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的政策解释等工作。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报道抢险救护情况,避免发生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必要时协助治安警戒组发布疏散消息。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临淄供电部:负责救援工作中的电力供应。

区内各通信公司:负责保持通信设备的畅通

2.3 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区范围内协调、调度非煤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由区安监局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临淄国土资源分局、临淄公安分局等部门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区卫计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临淄供电部、区内各通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和作战计划,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它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事故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担任,是指挥长的第一助手。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的方案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作战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作战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粉尘及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作战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作战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针对我区的特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危险来自井下的水、有毒有害气体和顶板等,所有矿井都存在发生事故的潜在可能。事故类型主要有透水、冒顶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根据全区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地质特点、生产现状等分析,我区的凤凰镇、朱台镇等镇是重点防护区。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矿难事故信息的接受、报告和初步分析处理。

3)水患严重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井口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

4)非煤矿山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2 报告制度

3.2.1 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区安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区安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作出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区安监局、临淄公安分局、临淄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4.2 通讯网络

区委办公室值班电话:7220344      传真:7210358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7220352    传真:7220180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7163086   传真:7175298

临淄公安分局值班电话:7181557

临淄国土资源分局值班电话:7181302

临淄交警大队值班电话:2139121

区卫计局值班电话:7181093

区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7180056

区人社局值班电话:7310376

区广播电视局值班电话:7180397

凤凰镇人民政府值班电话:7680002

朱台镇人民政府值班电话:7780391

临淄供电部值班电话:7177035

中国联通临淄分公司值班电话:7176000

中国移动临淄分公司值班电话:7155166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非煤矿山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政府的非煤矿山矿难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尽快安全的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作战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6)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区矿山应急领导机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组要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处置阶段就应介入,以便收集有关一手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队伍保障

1)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3)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并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6.3 技术保障

建立临淄区非煤矿山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

6.4 装备保障

救护大队和非煤矿山企业辅助救护队,必须按要求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内非煤矿山发生矿难后,区非煤矿山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请求指挥中心出面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事故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凤凰镇、朱台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的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区卫计局组织区内各医院建立医疗救援小分队,与救护小队一同参加事故救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建立矿山矿难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或加强定点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

6.7 物资保障

凤凰镇、朱台镇人民政府以及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区安监局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区矿山较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件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