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标题: 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31K/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29 发布机构: 临淄区应急管理局

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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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保障我区能够快速响应和启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救援抢险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拦河堤坝、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损毁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井室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5)消毒、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1.4 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供水突发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

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中: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在6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以上;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以上。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 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4万~6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 20%~3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 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2万~4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 10%~2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20%。

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故:

①受影响居民人口为1万~2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5%~10%;

②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10%。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供水突发事故由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故由供水企业负责处理。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管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体系

2.1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利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临淄公安局分局、临淄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临淄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以及淄博天润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市天齐渊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指挥、协调和组织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5)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的调查;

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7)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主任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预案;

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3)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4)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5)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6)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和通知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临淄公安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供水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求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

区住建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供水和抢修的交通运输工具调集保障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农村公路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各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加强城市供水水资源水质监测。

区卫健局: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进行支援。

临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查,强化水源周围工业企业污染源的防范。参与水源污染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涉及工业企业的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市政绿化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限制或停止洗车场用水。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城区各商业企业做好瓶装水的储备、调配工作,组织城区各大超市将储备瓶装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地点进行送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国网临淄供电中心: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淄博天润供水有限公司、淄博天齐渊供水公司做好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修设备保养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接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和水质信息。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人员和物资,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主要负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2.5 专家工作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部门、供水行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供水突发事故。

1)区水利局做好水源井、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水利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资源水质监测,临淄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业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4)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系统的安全防范,实现供水水量、水压的实时监测,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质检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防水质突发事件发生。

6)供水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厂和水质检测中心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消毒间应设置回收和报警装置。

7)指挥部依托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水质抽检督察,为水质突发事件提供早期预警。

8)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挥部指导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2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 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 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 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水利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科室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接收结果。

3.5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相关各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故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及相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指挥部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45分钟。

4.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4.5 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故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区县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的一般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事故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指挥部。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区政府认定后,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宣传组,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水突发事故信息。

4.8 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9 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由负责处置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和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一般、较大供水突发总结评估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中心;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5.3 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由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供水企业组建临淄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供水企业根据供水性质和规模建立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要保证工作状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建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3 物资保障

各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配。

6.4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企业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7.2 备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修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宣传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7.4 培训

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各供水企业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5 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供水工作适时进行相关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供水企业定期组织针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消毒剂泄漏等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进行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7.6 考核奖惩

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故有关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临淄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