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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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9345Y/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临淄分局 |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25%,(《药品目录》从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限工伤保险”和“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