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临淄分局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
索引号: 11370300MB2859345Y/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临淄分局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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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中的乙类药品和谈判药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对不同的药品品种,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5%、10%、20%、25%,(《药品目录》从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