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商品房信息公示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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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57U/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采用信息公示牌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买受人查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方式进行公示。
3.需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