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2020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措施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57U/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0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0-11-30
  • 字号:
  • |
  • 打印

为实现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我区形象、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措施。

1、对所有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派专人监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检查指导、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组织设计和监理部门对重点环节、隐蔽部位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2、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住房保障部门严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严格实行“网上公示、逐级审核”准入、退出制度。并通过公安、税务、工商、公积金、人社、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户籍、个人所得税、家庭资产、公积金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镇(街道)、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与公示,每一项审核都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并全部做到谁审查谁签字,做到分配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3、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做到“监管并重、规范运作”。一是深入开展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单位不断完善后期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二是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复核、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查等途径,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变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清退。

二、对利用职权侵占及违规转租、转借、转售公共租赁住房等处罚措施。

1、对利用职权侵占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建设与配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转租、转借、转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查、走访核实,如确定有上述行为之一,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