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157U/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4 发布机构: 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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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临政房征告字[2021]1

 

202193日,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1]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由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分:东至辛店车务段,西至临淄车站派出所,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北至牛山路;南部分分两块:第一块东至车站小康生活区,西至铁路领工区,南至辛店军供站(部分),北至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第二块为临淄区新风公司5号楼(现为南二路31号院内6号楼)。以上区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辛店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doc

      临淄火车站广场及配套建设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doc

 

 

 

 

                                             临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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