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标题: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索引号: 113703054931963628/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31 发布机构: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发布日期:2023-01-31
  • 字号:
  • |
  • 打印

一、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外,均适用普通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搜集相关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3、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并向政策法规科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政策法规科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组织制作《集体讨论笔录》)。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审批: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政策法规科审查后,提交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7、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下达)

2、填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划执法强制拆除程序:

1、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下达)

2、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催告书内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下达)。

3、申请区政府责成。

4、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5、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6、制作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并填好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各一份,可以复写。同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7、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处理,填写查封、扣押财物处理通知书,填好处理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并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依法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

1、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好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3、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处理,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依法对需要没收的没收,需要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解除证据登记保存。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普通程序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pdf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普通程序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