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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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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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和全区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指引。

—、前期准备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制定协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安排部署开展抽查工作,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等相应监管措施,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三、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四、附则

本指引由临淄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章  对林草种子质量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林种子质量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苗木质量情况;2.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3.作业设计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4.种苗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全区抽取1-2个造林地和2-3个苗圃地;2.到苗木使用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测种苗质量情况;3.现场提出问题与建议,填写林草种苗质量抽查表格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草种子检验规程》《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37/T 3140-2018)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二章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单位的基本信息,猎捕目的、依据,技术力量,猎捕、采集方案(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团队等信息与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许可文件是否一致。

2)猎捕目的、依据:实施猎捕、采集的实际活动、目的,与申请时提供的猎捕、采集目的、依据是否一致、匹配。

3)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猎捕、采集方案开展活动,包含同意的物种、数量、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是否有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保障猎捕、采集的顺利进行。

4)安全保障:是否制定安全预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5)其他:猎捕、采集活动结束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单位活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与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否一致。

2)现有条件:人工繁育场所、专业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YT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 2499-2015)《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LY/T 1563-1999,LY/T 1564-1999,LY/T 1565-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 2806-2017)有关标准要求。

3)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地点、范围、方式、目的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4)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在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

5)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真实、准确、详细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等人工繁育情况。

6)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动物喂养、防疫、防逃逸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

7)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与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是否一致。

2)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

3)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

4)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真实、准确、详细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库存储备与核销等经营利用情况。

5)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库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

7)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1)基本信息。重点检查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性,提交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初审情况。

2)勘查实施方案。检查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情况,对比勘查年度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查阅年度勘查工作总结或者勘查地质报告、审查意见,查阅调查登记勘查矿种、发现具有资源储量矿种、是否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完成勘查工作的,查阅地质资料汇交凭证,调查是否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3)勘查工程抽查。包括钻探、浅井、坑探、槽探等。抽查的工程均需对现场查阅的实物资料名称进行登记,并对实物资料代表性现场或资料等拍照取证。通过抽查的探矿工程验证施工的真实性,对比填报信息和原始资料,验证填报的准确性。

4)开工或者项目备案情况。查验项目开工或备案证明。

5)在批准范围内勘查情况。查阅勘查实施方案、实际材料图和探矿工程编录材料,重点抽查探矿权边界附近的探矿工程,采用手持GPS检查已开展探矿工程位置信息,并与批准的探矿范围比对。

6)封井(填)、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查验相关部门出具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验收材料,现场检查至少1个探矿工程(钻孔(井)、浅井、坑探、槽探等),查看封井(填)及环境恢复状况。

7)费金缴纳情况。查阅矿业权占用费缴纳凭证单据等材料,比对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金额一致。

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检查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内容一致。

2.检查方法

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抽取检查对象,针对矿业权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矿业权人的作业现场,可进行矿业权人自查、资料查阅、凭证比对、调查询问、现场核查等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1)矿业权人自查。矿业权人对照公示信息、核查技术要求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核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公示信息自查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矿山生态修复履行义务信息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等情况。

2)资料查阅。核查组比对矿业权人填报信息与矿业权登记统计信息,核实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采取逻辑性检查。

3)凭证比对。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阶段性成果报告或采矿权人提供的采矿许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储量年报财务凭证行政处罚信息及整改材料等,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凭证,核查组比对公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梳理疑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4)调查询问。核查组针对内业整理、资料查阅和矿业权人自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对勘查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矿业权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5)现场查看。抽取一定比例探矿工程(钻孔(井)、浅井、坑探、槽探等)和综合利用等设施进行实地踏勘,对勘查情况进行询问、记录、拍照、录像,了解勘查进展及重点设施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取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1)采矿权公示基本信息检查

采矿权许可证号:与《采矿权许可证》上载明的证号是否一致。

采矿权人: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是否一致。

③组织机构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矿业权人为自然人,须填写营业执照编码或税务登记证编码。

矿山名称:与《采矿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矿山名称全称是否一致。

经济类型:与填写《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经济类型。(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与其他经济类是否一致。)

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主矿种是否一致。

开采方式: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开采方式是否一致。

生产规模: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规模是否一致。

⑨矿区面积: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面积是否一致。

有效期限:与《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是否过期。

发证机关: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是否一致。

发证时间:与《采矿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是否一致。

开采深度:与《采矿许可证》上的开采深度是否一致。

拐点坐标:与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是否一致。

2)采矿权公示履行义务信息核查

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1)查阅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调整情况。查阅是否采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开采方法(开发方式)和选矿工艺。

2)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查阅生产台账和储量年报,通过与允许开采总量对比,核查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内容存在明显差异。

标识制度落实情况

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核查采矿权标识牌设置情况,露天矿山现场随机抽查至少2根界桩。

③资源合理利用情况

1)开采指标

通过查阅生产台账、储量年报、销售记录等资料,核查采矿方法(开发方式)、剩余服务年限、年开采资源储量(年动用地质储量)、年损失资源储量、年采出矿石量(年采出油气量)、应达到最低开采(采区)回采率(采收率)、设计开采(采区)回采率(采收率)、实际开采(采区)回采率(采收率)等指标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内容一致。

2)综合利用指标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核查共伴生矿产及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情况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内容一致,现场核查综合利用相关设备运行情况。

3)批准范围内开采情况

查阅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抽查采矿工程(井、巷、硐等)最远控制点地面投影的位置信息,或利用矿山生产安全系统中的人员历史活动轨迹投影到地面的位置信息,至少查阅2个位置信息,并与批准的采矿范围比对,对于明显超越批准范围开采的情况及时查证,并客观记录。

5)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查阅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及生产设计图件等有关资料,核查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编制情况;动用的资源储量是否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是否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期在公示系统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与矿山储量年报是否一致。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查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年度工作计划和验收意见,实地核查生产现场及环境恢复状况。

7)费金缴纳情况

查阅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单据等材料,比对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金额一致。

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检查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与信息公示填报内容一致。

2.检查方法

核查组对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采矿权人权人的作业现场,可进行采矿权人自查、资料查阅、凭证比对、调查询问、现场核查等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情况。

1)采矿权人自查。采矿权人对照公示信息、核查技术要求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核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公示信息自查情况、履行法定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矿山生态修复履行义务信息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等情况。

2)资料查阅。核查组比对采矿权人填报信息与矿业权登记统计信息,核实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采取逻辑性检查。

3)凭证比对。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储量年报财务凭证行政处罚信息及整改材料等,以及抽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凭证,比对公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梳理疑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4)调查询问。针对内业整理、资料查阅和采矿权人自查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对勘查开采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矿业权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5)现场查看。抽取一定比例综合利用等设施进行实地踏勘,对开采情况进行询问、记录、拍照、录像,了解开采进展及重点设施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取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条件允许的可创新核查手段,使用无人机、视频在线、卫星影像等方法进行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

(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

1.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三)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

(八)《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否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否建立基金账户、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监管协议,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任务等。

(二)检查方法

1.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下发检查通知,将检查计划告知被检查对象。

3.组织人员进入现场检查企业复垦活动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汇报等。

4.对检查结果作出结论,将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对检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责令整改。

三、检查依据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第五章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检查是否按照地图审核要求向社会公开出版、展示、登载、销售;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方法

1.实地检查。组织专业人员直接到受检单位对向社会公开出版、展示、登载、销售的地图产品进行检查

2.反馈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若出现“问题地图”,以书面形式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

(二)检查方法

1.座谈会听取汇报。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有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实施情况;

2.现场检查。采用现场检查的形式,对风景名胜区内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检查依据

(一)《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