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健因保管不善,将07-1103731、淄国用(2016)第E05120号不动产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子健
2025年5月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