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因保管不善,将07-1093317、淄国用(2015)第E069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志平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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