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裁决类)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384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裁决类)

发布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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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裁决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3700000915001 行政裁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3.【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4.【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5.【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6.【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7.【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实施。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令公布,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