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3844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 ||||||||||||
| 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部门(单位)职责负责区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有关地质报告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3700000715002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3.【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十条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5.【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6.【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全部或部分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十、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县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3700000715003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二款:“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县 | 负责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论证、认定。 2.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
| 3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 | 3700000715004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林业部发布,201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将‘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附件3:“将‘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检查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4 | 临淄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 | 3700000715006 |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部委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文件全文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4.【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5.【其他文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该文件全文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