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384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发布日期:2025-09-15
  • 字号:
  • |
  • 打印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3700000115021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依法依规实施。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矿业权抵押备案 3700001015005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该文件全文
3.【其他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4.【其他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该文件全文。
负责县审批采矿权抵押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部委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备案 370000101500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事后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370000101501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2.【其他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7号)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管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登记: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我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涉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 3700001015014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协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协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协商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对采伐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 3700001015015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检查验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3700001015018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4.【部委规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监测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监测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监测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委规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编造虚假监测信息,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 3700001015019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二款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本场的实际情况,定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其他文件】《林草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第二十四条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内部决策管理和外部支持保障机制。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原则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3:“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跨设区的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相应级别的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3700001015020 其他权力 1.【其他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第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
2.【其他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3.【其他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第八条:“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级行文报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进行审核。专家评审会应当由多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会应当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4.【其他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第十五条:“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修订的,应当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其他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19〕1号)第九条:“总体规划审核通过后,应当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相应级别的森林公园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批,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700001015021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1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3700001015022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将&lsquo;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附件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附件4:“将&lsquo;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2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3700001015023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第二款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将&lsquo;国有土地租赁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附件3:“将&lsquo;国有土地租赁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附件4:“将&lsquo;国有土地租赁审批&mdash;&mdash;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rsquo;委托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实施。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13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3700001015026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3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检查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检查验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3月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迁移古树名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承担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备案 3700001015030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或者代销其种子的。”
4.【部委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十七条 第一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协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协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协商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 3700001015031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将&lsquo;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rsquo;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附件3:“将&lsquo;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rsquo;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负责对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中方报送的合作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 3700001015032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4.【部委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第一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款:“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第三款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mdash;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将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审核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土地开发复垦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核验收 370000101503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第三十四条:“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三)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四)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五)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六)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公告,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土地整治规划和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土地整治资金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交易或者骗取有关土地指标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治理、土地整理复垦、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矿山采空区预防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3700001015039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部委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第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5.【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区基础信息;(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委规章的决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3700001015040 其他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 临淄区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370000101710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2.【部委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n(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n(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n(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n(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