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临淄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导则(临办发(2014)46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58B/2015-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08-13 发布机构: 临淄区规划分局

临淄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导则(临办发(2014)46号)

发布日期: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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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要求,结合临淄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用于指导临淄城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当兼顾生活自理老年人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和发展,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相关规划。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一、 建设规模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八条 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规模分为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39㎡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老年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下限(㎡)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一类

30000-50000

6000-10000

1850

二类

15000-29999

3000-6000

1250

三类

8000-14999

1600-3000

750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四类

5000-7999

1000-1600

500

    五类

3000-4999

600-1000

300

六类

3000人以下

600人以下

200

注:老年人口规模按淄博市预测平均老龄化水平20%比例测算。

二、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须设“五室”、“一课”、“一站”,“五室”为日(午)间休息、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保健康复室、配餐室、居家养老服务室,“一课”为老年课堂,“一站”为居家养老服务站。有条件的可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增设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具体执行时可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适当调整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功能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午休室

35.7

棋牌室(与书画室共用)

6.1

多功能活动室(舞蹈、合唱等)

6.5

图书阅览室(与电子阅览室共用)

4.9

保健康复室(社区医疗、康复训练、心理疏导)

25.5

配餐室(含厨房、餐厅)

5

老年课堂

8.4

居家养老服务站

7.9

合  计

100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房屋建筑根据服务内容灵活设置,须满足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等基本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 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具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符合临淄区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

2、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3、应选择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口等地段。

4、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宜在住宅及公建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宜靠近医疗设施、绿地、广场等,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四、 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编制老年人设施专项规划,指导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应在土地出让时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内容列入规划条件,与社区住宅同步实施同步使用新建农村社区应结合老年公寓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运营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第二十四条  A.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由开发商统一建设,项目竣工后产权移交镇、办运营使用。

           B.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由开发商统一建设,项目竣工后产权归业主委员会,运营由镇办或区养老机构负责。

注:本条款设置AB两个选项,区长办公会倾向B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解释权归临淄区人民政府,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