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导则(临办发(2014)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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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15-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8-1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规划分局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要求,结合临淄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用于指导临淄城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当兼顾生活自理老年人。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和发展,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相关规划。
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一、 建设规模
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第八条 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规模分为六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39㎡核定。
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
社区人口规模(人) |
老年人口规模(人) |
建筑面积下限(㎡)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一类 |
30000-50000 |
6000-10000 |
1850 |
二类 |
15000-29999 |
3000-6000 |
1250 |
|
三类 |
8000-14999 |
1600-3000 |
750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 |
四类 |
5000-7999 |
1000-1600 |
500 |
五类 |
3000-4999 |
600-1000 |
300 |
|
六类 |
3000人以下 |
600人以下 |
200 |
注:老年人口规模按淄博市预测平均老龄化水平20%比例测算。
二、 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须设“五室”、“一课”、“一站”,“五室”为日(午)间休息、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保健康复室、配餐室、居家养老服务室,“一课”为老年课堂,“一站”为居家养老服务站。有条件的可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增设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具体执行时可依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适当调整。
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功能房名称 |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
午休室 |
35.7 |
棋牌室(与书画室共用) |
6.1 |
多功能活动室(舞蹈、合唱等) |
6.5 |
图书阅览室(与电子阅览室共用) |
4.9 |
保健康复室(社区医疗、康复训练、心理疏导) |
25.5 |
配餐室(含厨房、餐厅) |
5 |
老年课堂 |
8.4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7.9 |
合 计 |
100 |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房屋建筑根据服务内容灵活设置,须满足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等基本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 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具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符合临淄区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
2、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3、应选择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口等地段。
4、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第十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宜在住宅及公建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宜靠近医疗设施、绿地、广场等,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
第二十条 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四、 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编制老年人设施专项规划,指导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应在土地出让时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内容列入规划条件,与社区住宅同步实施同步使用,新建农村社区应结合老年公寓设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
第二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的建设运营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第二十四条 A.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由开发商统一建设,项目竣工后产权移交镇、办运营使用。
B.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由开发商统一建设,项目竣工后产权归业主委员会,运营由镇办或区养老机构负责。)
注:本条款设置AB两个选项,区长办公会倾向B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解释权归临淄区人民政府,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