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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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0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林业服务中心 |
为推动镇级林长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1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建立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70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全面建立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47号)、《淄博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林长制工作制度文件的通知》(淄林长办字〔2020〕2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主要任务目标
1、林长制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工作开展有序有力。
2、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3、森林防灾减灾体系健全,镇级护林员队伍稳定,经费保障有力,规章制度健全,教育管理到位。
4、大力开展造林绿化,林木田成网、路成行、岸成荫。
5、运用各类媒体进行林长制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林业政策法规。
6、推行“民间林长”等有效做法,建立奖励等有效激励机制。
二、影响因素评价
(一)加分项目
1、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表彰、推广或批示的。
2、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成效大的。
同一事项受多次批示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
(二)减分项目
1、破坏森林、湿地等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
2、监管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3、森林灾害防控不利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
三、评价等次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含-90分)、合格(60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四、评价步骤
(一)自查评价。被考核对象对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区林长制办公室,并提供自评结果和佐证材料。
(二)区级评价。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区林长制办公室结合各镇办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价,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评价结果。
(三)结果公布。区林长制办公室将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并按要求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