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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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1-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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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涉及土地复垦活动的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 全省16市人民政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第四条。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全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省级风景名胜区数量的1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由矿产勘查督察员承担或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行政区域内矿山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矿山企业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1.单位业务手册建立情况。
2.资质单位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业务培训情况。开展业务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备案情况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的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 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石发掘活动的10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管理情况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藏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石收藏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1.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测绘业绩和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3.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5.测绘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6.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情况。
7.结合日常监管需巡查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1.《测绘法》第四条。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1/3,每年抽查1次 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020年度审批通过的地图审核申请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全省范围内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苗木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抽取3个市,3个县(市、区),每县(市、区)1-2个造林地和2-3个苗圃,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利用活动取得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行政区域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是否合规、审批是否规范及相关情况 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类)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级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核查 全年不低于5%,抽查不少于10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