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矿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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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检查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1次 |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