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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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2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
对经营户的监督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户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2家;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1家。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获得经营优势的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