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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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3-533661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 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等。 | 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分景区。 | 破坏景观、毁坏地貌。 | 抽查分景区两个。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每次一个分景区。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五)乱扔垃圾;(六)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