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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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部 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 1、苗木质量情况;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3、作业设计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4、种苗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 | 全区范围内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苗木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区抽取1-2个造林地或2-3个苗圃地;10月底前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营业执照;检查繁育利用记录台账;检查管理措施、制度落实情况等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区抽查1家;每年检查2次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3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 非油气矿产探矿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5%,每年抽查1次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五条 |
4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
5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抽查1次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四十二条 |
6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全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核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风景名胜区数量的10%,每年抽查1次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