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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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4-543219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检查 | 1、苗木质量情况;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3、作业设计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4、种苗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情况 | 全区范围内的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苗木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区抽取1-2个造林地或2-3个苗圃地;10月底前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营业执照;检查繁育利用记录台账;检查管理措施、制度落实情况等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区抽查1家;每年检查2次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