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26-1号
索引号: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137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26-1号

发布日期:2025-04-11
  • 字号:
  • |
  • 打印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26-1

 

李光莹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7占用临淄区稷下街道郑王土地建设院落、钢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已于 2024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罚字〔2024〕第7026,并于2024816日向送达。

今尚未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新勇、毛学锋

 话:0533-7188819

 址: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雪宫路354号)  

 2025年4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