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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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137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26-1号 |
李光莹: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7月,占用临淄区稷下街道郑王村土地建设院落、钢构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已于 2024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罚字〔2024〕第7026号),并于2024年8月16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水浇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穆新勇、毛学锋
电 话:0533-7188819
地 址: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雪宫路354号)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