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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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5758B/2025-554919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3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自然资源局 |
临自然催字〔2025〕第7017号
孙立涛: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10月5日在金山镇西崖村南山开采石灰石、销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属违法开采行为。我局已于 202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罚字)〔2025〕第7017号),并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1、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6800元;2、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680元;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捌拾元整(¥74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增堂、赵宗权
电 话:0533-7188819
地 址:淄博市临淄区自然资源局(雪宫路354号)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