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组织落实2023年度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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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173H/2023-54150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科学技术局 |
各镇、街道:
根据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淄科发〔2022〕15号)要求、《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区2023年度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临淄区境内属于《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企业2022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2.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二、工作流程
(一)信息补充、确认。各企业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参照《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相关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上报。区科技局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对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补助对象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确认表》(附件2)、《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附件3)各两份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及扫描版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政策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高质量落实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促进科技服务业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
(二)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推荐企业须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临淄区行政办公中心813室
电子邮箱:lzqkjjzhk@zb.shandong.cn
联系人:闫 恺 朱鑫声
联系电话:7221440
附件:
1.淄科发〔2022〕15号 关于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pdf
2.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确认表.docx
3.淄博市科技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docx
临淄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