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标题: 临淄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临民字﹝2018﹞28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448/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3-3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临民字﹝2018﹞28号)

发布日期: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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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全面贯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申报、审批程序,完善供养救助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面领会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和服务需求为目标任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当保障城乡统筹,是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各镇、街道要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强化政府职责,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好和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认真落实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点任务

(一)准确界定特困供养对象范围。本区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以及村民待遇带来的转移性收入等,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收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规定的人员。

(二)分类甄别特困供养对象身份。1)对现有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进行重新甄别。重点核实特困人员家庭状况(含婚姻状况、子女收养子女、父母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状况、收入状况)、保险缴纳或领取状况等,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的,此次应坚决予以取消待遇;(2)对符合条件未纳入供养范围的人员进行调查摸排。摸排范围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选择是否办理特困人员申请。

(三)客观划分自理能力。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应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中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的划分是执行照料护理标准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严格审批、办理、撤销程序。城乡特困人员办理应严格遵循个人申请——村(居)审查——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进行。个人申请材料除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外,应就劳动能力、疾病诊断、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等有关情况做出书面声明,残疾人的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金领取相关证明。镇、街道接申请后,应于20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收入、财产、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情况核实无误,符合办理条件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在村(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同时确定自理等级。特困人员因失踪、服刑或因个人意愿停止供养待遇的,镇、街道审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核准后,在其所在村(居)或养老机构内公示不少于7日,同时应签署解除供养协议。

(五)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居住条件较好的,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居住环境差、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应优先为其提供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求全部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实现集中供养。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类疾病的,应及时与卫计部门对接,必要时安置到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和托管。

(六)稳妥推进特困人员照护工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照料护理标准部分,由区、镇(街)两级财政负担,按自理等级拨付,由各镇、街道统筹使用,不得向特困人员个人发放。可用于向供养服务机构或专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在做好特困人员实际需求调研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下,各镇、街道应结合自身情况,分别与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内容可涵盖生活照料、卫生清洁、住院陪护等内容。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必须逐一签订供养协议和照料护理协议,并3月25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七)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应当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救助供养资金。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照料护理标准,应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或专业社会组织中,用于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居),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定期探访、卫生清洁、精神慰藉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增加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三、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任起管理责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民政、扶贫等民生领域政策优惠措施,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严格杜绝救助供养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杜绝和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长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政策,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供养水平,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热情支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临淄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批表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书(样本)

      3、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临淄区特困人员村(居)级民主评议表

      5、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公示(样本)

      6、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样本)

      7、××镇(街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书(样本)

 

 

 

临淄区民政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