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22〕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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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0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财政金融 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经开区财政局,文昌湖区 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 步规范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 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 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临时救助工 作通知如下:
一、拓展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 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 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
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 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 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 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 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 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的医疗、教育 等支出总额。
3.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 之月前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 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 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 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 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 以部分豁免)。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 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 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重 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 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也可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给予物 资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 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 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 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 费用为 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 倍救助;自负费 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 倍救助;自负费用 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 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
(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 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 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12 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 万元以上的,按 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 万 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 万元,可按 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 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 倍救助;自负费 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 倍救助;自负费用 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5 倍救助;自负费用5-6
(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 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 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 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 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 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 市低保月标准的9 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 保月标准的 10 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 月标准的 11 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 标准的 12 倍救助;自负部分 12 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 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 万元。对家庭自负费 用为 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 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 时救助标准 1000 元执行。
4.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 元。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 相关帮扶政策。
三、细化临时救助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证、 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 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相关材料。其中诚信承诺书,对于 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发现承诺虚假、 违规骗保问题,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将有权 对临时救助金进行追缴,并追究救助对象法律责任,违规欺诈行 为将依法纳入国家征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容错纠错机制。
(二)审核及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由镇(街道)负责, 各镇(街道)成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镇(街道)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 等人员组成,救助审批要召开小组会议,对照临时救助文件要求、 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特殊情况需要“一事一议” 确定救助额度的,由区县社会救助审批联审小组确定,小组成员 不少于7 人,由区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救助工作负责同志、 核对工作负责同志、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民政负责同 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通过召开联审会议,集 体研究、表决通过临时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防止临时救助额度 随意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 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 个工作日内登 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 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 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受理前要根据申请人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 核对。
四、提高临时救助时效
1.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限时救助”的工作原则。在一个
自然年度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予第二次 救助;对接受过临时救助,但重病治疗未终结,仍持续住院且刚 性支出较大的,可进行第二次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年度内临时 救助金总额扣减第一次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事由发生时间与救 助申请时间应当在12 个月以内,超出12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2.临时救助实行“应救尽救、随申请随救助”的工作原则。要
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要加快 建立“政策精准宣传、政策主动找人”工作机制,通过与医保部门 建立医疗支出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因病导致基本生活 陷入严重困难的群众,将政策精准宣传到人,让政策主动找人。 要不断拓展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手段,推广爱山东 APP 等小程序, 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请救助,镇(街道)民政部门高效受理救助, 形成“方便申请、限时受理”的救助工作闭环,做到“随时申请、 及时救助、应救尽救”,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实效性,禁止出现年 底集中救助问题。
3.临时救助坚持“方便群众、主动发现”的工作原则。镇(街道)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定期走访,及时核实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的 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畅通求 助和报告渠道,健全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 制,落实并用好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各类急难对象早 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帮助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