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标题: 临淄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临民字[2018]194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448/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临民字[2018]194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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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财政局

 

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各相关单位: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 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2014年,我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  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对 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临  时救助工作还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  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制度。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 见》(民发【2018】2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以及 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现就我区加强和改进临时救 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救助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 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 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

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同一事件导致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重复 救助。情况特殊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处置,原则上年内临 时救助不超过2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 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 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 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 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程序。根据救助类型不同,临时救助分为救急 难型审批程序和支出型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 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 公正性;要切实发挥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作用,做到应救速救、及 时救助,坚决杜绝季度末或年末集中开展临时救助等问题。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  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 区民政局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  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 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全面落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

(1)困难家庭申请。由家庭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 申请,并填写《临时社会救济申请暨审批表》,如实提供户口簿、身 份证、家庭收入情况、导致困难原因,是否低保对象、是否加入商业 性的各类保险等情况。

(2)村(居)调查、公示。申请救助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对其 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张榜公示5 天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 料进行入户调查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 审批,并按照要求健全工作台帐和档案。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街道)上报的救助申请 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将 救助金发放到位(对于具备条件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财政部门应 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书 面告知申请人。

(三)临时救助标准。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 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 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 素,临时救助平均水平达到次均2400元。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 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 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 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 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 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为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 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 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四)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给予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 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方式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 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注重阳光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 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时,必须完善资金 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 作等问题。

(五)不适宜救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财产性收入的;拥有并 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具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

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3)拒绝救助部门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 收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救助,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

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不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自愿放弃救助或者擅自离

开的。

(6)因慢性病、老年病需长期服药或治疗,身体残疾等造成家

庭困难的,应按政府其它专门规定执行。

(六)慈善救助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加强资金衔接。各级 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  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 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  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  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强信息衔接。各级民 政部门要加强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  平台全部留痕。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 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 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  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 接。加强引导扶持。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 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家计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 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  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二、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 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 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 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民生热线,实现 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实 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提升综合救助能 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 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 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 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 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 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 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三、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级重视和支持,推动将临 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 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会救 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 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 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 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 安排的资金、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的部分资金、部分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区政府将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列慈善资金支 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其使用情况定期面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互联网、发放政策明白纸等渠道,不断加大 临时政策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 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补空白"的政策优势,使各类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