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民政局
标题: 临淄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5448/2025-55582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构: 临淄区民政局

临淄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5-12-23
  • 字号:
  • |
  • 打印

临淄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文件依据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22〕45号)

二、认定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

三、申领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四、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区县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区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五、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临时救助分为救急难型审批程序和支出型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政策咨询

(一)镇(街道)电话:

辛店街道:7186211

闻韶街道:7859119

雪宫街道:7170577

稷下街道:7322786

齐陵街道:7085818

齐都镇:7826026

皇城镇:7889270

敬仲镇:7701256

朱台镇:7780029

凤凰镇:7680772

金岭回族镇:7853512

金山镇:7508619

(二)区民政局电话:

社会救助科 7871099